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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实施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15 15:38:11 点击量: 9755

  荥经县人民法院 徐为峰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我们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对于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如何理解司法责任制呢?简单的理解就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应有的职权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如何进行问责追责。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广义上的司法人员是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狭义上的司法人员,一般是指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而严格意义上的司法人员专指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广义上的司法人员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这些人员由于职责不同,各自承担司法责任也不相同。而有关司法责任制的实施,需要结合不同司法人员的职责进行研究,本文作者受限于自身工作阅历,不

  能就各类司法人员的职业特点就司法责任制的实施问题进行全面研究,仅想结合自身在法院工作的经历、体会,针对行使审判权的司法人员的司法责任实施问题谈一点个人的认识。

  一、明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坚定不移落实司法责任制

  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的或意义来看,主要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习近平总书记生动形象地将司法责任制改革比做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足见司法责任制改革在整个国家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大意义。而中央之所以要提出司法责任制改革,这是针对过去和当前司法体制中所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或诟病而提出的,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一弊端或诟病,实现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最根本的任务。当然“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作为一种问题或现象,它的形成并不是孤立的,是与整个司法机关的管理机制和权力运行机制等因素密切联系的,如果简单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或思路去解决这一问题未必奏效。我们必须运用普遍联系的观点,认真分析一个问题或现象产生的原因,对它进行“病理分析”,把“病灶”、“病根”找到,进行标本兼治。因此,司法责任制改革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工作,而是一个系统工程。正因如此,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司法责任制改革应坚持的目标原则、主要内容及目标任务,但在落实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部门地方落实不到位、配套不完善、推进不系统等突出问题,为此,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较为全面的提出各项落实举措,各地及各级法院应认真加以贯彻落实。

  二、看准问题,精准发力,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较为全面地提出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目标任务和落实举措,但在落实过程中还须结合实际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对每一项改革举措做进一步分解、细化,甚至还要有一定的创新。为此,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对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落实方案做以下分析研究:

  (一)改革和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切实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的要求

  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必须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院、庭长的职责定位问题存在认

  识误区,不能厘清审判管理权与案件审判权的关系。审判权是法律赋予的裁判权,只能由审判组织(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行使,它以忠实维护法律规则为使命和天职,法律规则一旦确定,就必须按规则进行裁判,即使对设定这一规则的人也不例外。马克思有句名言“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什么别的上司。”忠实性和公正性是审判权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担任院、庭长的法官较其他法官而在行使司法裁判权的同时,还行使对审理事务和行政事务的相应管理职责。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影响,一些院、庭长把自己对审判事务和行政事务的管理职责延伸到审判权的管理中,除了院长的一些职权是法律规定的之外,有的职权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而是权力延伸或权力膨胀的产物,比如:院庭长签发裁判文书、审批案件、以审判管理、业务指导等名义影响案件处理,影响着法官独立行使裁判权,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2、法官管理不科学,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法官办案工作量不均衡。在法官管理上,法官因业务庭的设置被划分为民事法官、行政法官、刑事法官、执行法官,并实行分庭管理,有一定弊端。此外,院庭长与其他法官之间、不同业务庭室的法官之间办案任务及工作量差异较大,客观上形成了法官之间权责方面的不平等。3、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定位问题。目前将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组织,仍然存在判而不审的问题。4、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不突出,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职责分工比较模糊,办案流程不规范,审判事务性工作让法官应接不暇。如:法官及审判组织的主要职责就是开庭审案、合议、裁判,但目前许多程序性事务工作如法律文书送达、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却仍由法官承担。法官对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及法院事务缺乏有效节制,反而受制于这些问题。此外,当事人不依法履行权利义务,答辩期不答辩、举证期不举证、应到庭不到庭、法院找当事人难找,当事人找法官非见不可,等等。现行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缺乏对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行政管理工作统筹考虑,还需从以下落实进一步改革措施:

  1、按照同类职能合并的原则,改革审判业务庭设置,实行扁平化管理

  从法官的选任来看,并不是按照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的业务类别而选任的。目前人民法院设立的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等审判业务机构设置,确实有利有弊。从培养专家型法官、提高审判工作质效、促进各项专业审判事业的发展等角度考虑,无疑是有利的,因为每一个法官的工作精力有限,要在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业务水平上都很精湛确有难度。但弊端也很明显,不利于法官职责的平等性、不利于法官审判业务能力的全面发展、不利于法官的统一考评。权衡利弊,我们认为,结合司法改革关于去地方去行政化的要求,最佳方案是:在各高级人民法院之下按专业审判类别、辖区范围、审级分别设立刑事法院(按一个市或地区设立初级刑事法院、按几个市或地区设立中级刑事

  法院)、民事法院(按一个县设立一个初级民事法院、按一个市设立中级民事法院)、行政法院(按一个市或地区设立初级行政法院、按几个市或地区设立一个中级行政法院),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业务机构,在各民事法院、行政法院、刑事法院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组织体系,按照3-5名法官、3-5名法官助理、3-5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团队,确定其中一名法官为团队负责人,原则上按1:1:1的比例配置,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一个基本办案单元,对一些法院按1:1:1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1:1的比例配置法官与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的比例,必要时在审判团队内进行调济。设立审判团体的目的在于加强法官之间及司法辅助人员之间相互协作,保障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因学、因病等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形。审判团体负责人(庭长)负责协调管理相关行政事务和审判管理事务。如果不能按照专业审判分别设立专业审判法院,则也应按照专业审判类别对同类专业审判力量进行整合和调剂,取消人民法庭的设置,按审判团队进行配置,实行扁平化管理,对从事同类专业审判的法官实行统一考评标准,让法官同台竟技,保证法官之间权责平等、优胜劣汰。

  2、对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职能、职责进行改革

  (1)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不应为审判组织,而应定位为法院咨询、议事决策机构,为各

  级法院最高审判管理组织,行使法院审判管理组织及咨询组织职能,其成员由具有较高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担任,审判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涉及法院审判管理的重要事项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可下设办公室(审管办),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包括:(1)发挥集体的智慧,为办案法官或合议庭就有关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提供咨询意见或智力支持。审判委员会就案件的处理给法官或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时,不必要求形成多数意见。法官或合议庭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纳有关审判委员会成员的意见,法官或合议庭无论是否采纳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均不影响法官或合议庭办案的主体责任。当然,审判委员会成员均应就自己对相关案件发表的意见负责,应当对每个成员所发表的意见实行备案,作为对其审判业务水平和审判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2)负责讨论和决定法院工作中所有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包括对司法人员及行政人员的奖惩和任免事项等。(3)组织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开展法学理论和审判业务理论调研工作,不断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推动法院审判工作健康发展。

  (2)改革院长、庭长(审判团队负责人)的职权。取消院长、庭长(审判团队负责人)对案件处理的决定、审批权,将院长、庭长的职责定位在审判事务管理权和行政事务管理权上,不能将他们的审判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相混淆。因为,院长、庭长的职务从本质上来说应是一种司法行政职务,而非是审判职务。他们的主要职权是对法院行政事务和审判事务的管理权,而不是对具体案件拥有比其他法官更高的审判权。从法官的人员结构和业务性特点来说,它与医院这样的单位有很多相似之处。从专业的角度来说,行政权与业务指导权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众所周知,医院院长尽管对医院的医务管理和行政管理享有领导权,但医生对病人的治疗方案并不需要报请院长审批。同样的道理,就审判权来说,它是一个法官应有的职责和权力。审判权的本质是一种法律意见上的评价权和裁判权,它需要法官保持中立、独立。审判权若不能保持中立、独立,审判者就等于没有了自己的思维和裁判的原则,就不能严格依法办案。审判权只能接受监督而不能接受命令。有关审判权的监督问题,应当依法通过同级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和上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的途径来实现。为保证院长能正确行使对审判事务及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应将院长对司法事务的管理权定位在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之下,并对院长、庭长的职责或职权进行准确定位。

  (3)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为解决法官在办案中遇到法律适用问题以及统一适用法律问题,对于不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判组织(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可以申请组织专业法官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相关案件进行讨论,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为审判组织提供智力支持的功能。

  3、明确法院各类人员职责,尊重法官在法院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审判工作是法院工作中心,法院的各项工作都应围绕审判工作,必须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处于磨心的地位,而法官的工作又离不开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的协助。因此,必须明确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的职责,确保法院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在法院人员管理问题上,要赋予和尊重法官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在审判事务的管理权,以及法官对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任用和奖惩的建议权。如:对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任用应征求法官的意见。法官认为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不胜任工作的,可要求进行调配。总之,只有建立以法官及法院审判工作为中心的人事管理制度,并对法官和其他司法辅助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才能更好促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公正高效的运行。

  (二)加强法官等司法人员权益保护,为司法人员提供履职保障

  1、规范审判工作流程,强化案件流程管理

  (1)完善案件分配机制。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对所有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在立案庭立案后,及时录入法院案件信息网络平台,根据案件类别及审判团队的设置通过智能化的信息网络系统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对设置专业审判团队的,可以在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却因回避情形、工作调动或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长或审判团队负责人批准决定,并在办案平台

  上进行留痕操作。

  (2)推进院长、庭长办案常态化。各级法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统一确定各级法院院长、庭长办案工作量,办案工作量应当以本院法官平均办案工作量或办理案件数为计算基数。科学统筹院领导办案类型,完善配套分案办法,坚持院领导带头办理大案要案,切实解决院领导挂名办案、办简案等问题,加强对院长、庭长办案的网上公示和考核监督,健全、完善相应的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院、庭长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无正当理由不办案或者办案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退出员额。

  (3)依法健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标准机制。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依法进行规范的原则,通过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比如: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方面,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计算标准,应当结合统计部门规定的当地相关经济统计数据依法确定,而不应由各级法院的法官们议定一个标准或者由法官参照类案来确定标准。要严格规范高级以下法院通知召开审判委员会或专业审判会议等形式议定裁判标准,以及对法律适用问题突破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布指导意见,影响法律的统一适用。

  (4)切实减轻法官审判事务性工作和非审判工作负担。

  当前法官超负荷工作现象较为普遍,基层法院较为突出,许多法官加班已为常态。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配置比例达不到1:1:1的标配,法官除了开庭审理、制作裁判文书外,还负责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接待当事人来访等审判事务性工作,还要参加本部门、本系统组织的会议、活动,以及完成本单位宣传信息、调研等工作任务,不堪重负。尤其是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法官大幅度精简,法官人均办案数量和工作量大幅增加,有些法官因长期超负荷工作而累倒在工作岗位上,而能够因工作累倒的法官往往都是爱岗敬业、具有强烈责任心的优秀法官。如何使法官从审判事务和非审判事务工作中解脱出来,让法官把主要精力放到案件裁判这项核心工作上,尊重和保护法官的合法权益,让法官不再超负荷工作,这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因此,各级法院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部署,将案件审判辅助事务实行集约化管理,建立专门实施文书送达、财产保全、执行查控、文书上网、网络公告等事务的工作团队,提升工作效能。充分运用市场化、社会化资源,探索将通知送达、材料扫描、卷宗归档等辅助事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将协助保全、执行送达等辅助事务委托给相关机构,要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让法官做法官的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

  (5)以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建设为依托,促进审判管理的科学化。智能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对法院的审判管理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是审判管理重要的依托。要通过法院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让审判管理人员快速便捷地掌握案件信息,实施管理。在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将法院审判管理的智力成果转化为一种电子系统的智能,由电子系统的智能管理代替人的管理。智能化管理的优势在于:它可根据研制者预先输入的思维规则和逻辑规则,对相应的审判管理原始数据进行处理,生成管理者需要的管理信息。与人的管理相比,更能客观公正的反映事实真相,而不会参杂任何的感情成份或偏见。因此,法院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在实现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科学化进程中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与信息化建设深度融合,将立案、分案、送达、庭审、合议、宣判、执行到结案、归档的每个节点均纳入审判监督管理范围,严格落实审限管理,将监督事项嵌入办案平台,实现司法活动全程留痕、违规操作自动拦截、办案风险实时提示,努力实现审判管理工作的网络化、智能化,不断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促进审判管理科学化,促进司法公正。

  (6)完善审判质量考评及审判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案件质量评查考核机制,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各类案件质量指标参数及评查标准,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系统生成的案件信息及数据,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按照各项数据参加指标对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评。制定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审判业绩考评办法》,严格落实错案责任和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办案质量情况纳入工作绩效综合考评,作为对其任用、考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总之,要运用科学的审判管理方式,让数据说话、让实绩说话,对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审判业绩和审判业务能力、水平能够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2、进一步规范诉讼秩序,依法惩治当事人或案外人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

  近些年来,法官因履行职责遭受围攻、辱骂、殴打、报复杀害屡见不鲜,这是对法官人身最直接最不能容忍的侵害。此外,还有一些当事人以其他方式妨害法官正常履行职责,如:有的当事人利用当前一些领导怕上访、闹事的心态,奉行“信访不信法”,在诉讼中经常威胁或以自杀、上访等要挟法官;有的当事人利用法官司法为民的情怀,在诉讼中不履行诉讼义务,要求法官调取这个证据、那个证据;有的当事人不按规定期限举证,反复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有些作为被告的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不答辩、不到庭,给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增强难度;有的作为证人的单位或个人对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不予配合,等等。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全民守法是保障公正司法的一个重要外部条件,只有司法人员和当事人都按法律规定办事,才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使公正司法得以实现。如果司法人员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必然会影响司法人员公正司法。因此,必须规范诉讼秩序,加强对法官依法履职的权益保护,对当事人或案外人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三)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和惩戒制度,切实落实“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

  1、完善司法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廉政监察员等功能作用,促进司法廉政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2、健全信息化全流程审判监管机制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全面推行网上办案、全程留痕、智能管理,智能预警监测审判过程,实时动态监管转变,确保放权与监督相统一。细化落实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责清单。加强对重点案件、敏感案件的监督。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坚持案件常规随机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相结合,重点评查发回重审案件、改判案件、信访案件以及曾纳入长期未结、久押不决督办范围的案件。依托信息化平台对已上网裁判文书、庭审公开情况进行质量评查,质量评查范围应当覆盖所有法官,全面提升法官责任意识。重点从案件评查中发现违法审判线索,并依照有关程序进行调查。严格区分审判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确保法官依法裁判不受追究、违法裁判必问责任。

  3、严格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要认真调查,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审查认定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提出审查意见,相关法院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惩戒决定。法官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法官违反审判职责以外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调查,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处理。在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严格界定违反审判责任追究的范围。审判责任追究应限于法官等司法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一些法官因过失而导致案件处理失当的还需作出例外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几种情形,法官不承担违法审判责任。二是要严格规范法官违法审判追究的程序。对于涉及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一般由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本意见所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应当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应当报请院长决定,并报送省(区、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对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应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退出法官员额或者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免除法官职务,必须按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者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四)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提升司法责任制改革整体效能

  1、统筹推进法官员额和政法编制合理配置。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办案数量等因素,完善法官员额动态管理机制,针对基层法院人案矛盾突出的问题,员额配置适当向基层法院倾斜。

  2、完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分类培训制度。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强化培训工作的实效性,强化培训考核,全面提升法官等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

  3、完善司法人员业绩考核制度。坚持客观量化和主观评价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合理设置权重比例。对法官的业绩考核,应重点在考核审判工作业绩的基础上,综合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审判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应当以岗位职责和承担工作为基本依据,注重与所在团队绩效相结合,听取法官和所在团队的意见。

  4、完善法官员额退出机制。针对法官审判绩效不达标、辞职、辞退、被开除、违纪违法、任职回避、调出、转任、退休、个人申请退出等不同情形,规范员额退出程序,明确退出员额但仍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职级、待遇等问题。保障法官对退出决定进行陈述、举证、申辩、申请复议的权利。

  5、进一步完善法官初任遴选及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招录工作。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健全完善从优秀法官助理中选任法官机制,配套建立科学完备的初任法官职前培训制度。对法官助理、书记员实行统一招录制度,确保法院人员素质,坚决杜绝“饮鸩止渴”,给法院队伍掺沙子的现象。

  6、完善法官职级晋升制度。法官的等级是对法官审判经验、业务能力水平的综合评价,是法官的专业技术职称。司法改革明确提出实行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办法管理法官,法官的职责就是审判,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这与医生治病的道理并无差异,医生的职称等级靠医术,名医是搞高明的医术而得到人们的公认。法官的等级应根据法官的资历及办案能力水平来评定,与其是否担任院庭长等行政职务并无内在联系,也不应受限于名额,法官等级晋升应当设定晋升条件,但不应当设定名额或是否担任院、庭长等不合理附加条件,只要坚持符合晋升条件即可晋升。特别对于基层法院的法官来说,从一般公务员管理序列向法官管理序列进行职务套改时,较上级法院的法官相比就在法院位阶、职级待遇方面就存在先天不足,套改评定的等级就较低,如果在晋升通道上再不畅通,这是很不公平的。我们应当思考一下,从专业技术的角度,法官等级应真实反映一个法官的审判专业水平,成为法院向社会公开的一个司法品牌或司法名片。一个优秀的医生是不是都应该当医院院长或科室主任,优秀的法官是不是都应该当法院院长或庭长,法官等级的晋升是否需要以行政职务上晋升为前提,对法官的考核评价应当依据什么,应当如何激励法官专注于审判事业,激发法官为审判事业而奋斗的进取心以及在奋斗中的获得感、荣誉感。

  7、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不断提升裁判文书公开的信息化、常态化水平,确保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及时升级完善相关信息化平台,主动对接全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切实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以公开促公正。

  8、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加大对法官及法官亲属进行人身威胁、实施侵害,以及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诬告陷害法官、藐视法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