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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显华与程其武、荥经颐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留置权纠纷 --对车辆残值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1-10-25 09:39:14 作者:荥经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王萍 点击量: 2916

关键词

车辆残值所有权的归属 返还原物

裁判要点

    1、车辆残值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2、原物在何处的问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案件索引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20)川1822民初49号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柯显华诉称,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川T27382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川T1799挂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川T27382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川T1799挂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实际车主,因营运车辆无法上个人户,通过朋友介绍原告将车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并于2016年6月10日 签订了《代管协议》,由第三人进行代管,现车辆在第三人名下,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之规定,颐顺物流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8年10月25日 ,川T27382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川T1799挂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后拖至被告经营的天全县颐顺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天全县颐顺汽车修理厂于 2019年6月13日注销。车辆因受损严重无法修复,原告于2019年9月28日向被告(原天全县颐顺汽车修理厂经营者)支付了9900元修车费和 6000元看管费后,被告仍然无理索要各种费用拒绝原告拖走车辆。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程其武辩称,一、原告所有的川T27382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川T1799挂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于2018年10月因交通事故严重受损拖至天全县颐顺汽车修理厂后,由中国人保公司指定拆检定损整个车辆。第一次拆检定损金额320000元左右,原告不认可,后原告找到鉴定评估公司并出具所有手续及天全县颐顺汽车修理厂拆检的所有配件清单,评估价值总计为441370元(包括车头与车尾以及拆检工时费19400元在内)。原告于2019年9月28日到天全县颐顺汽车修理厂向高志刚的妻子高成曦支付2018年10月前川T27382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川T1799挂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的修理费用总计9900元。高成曦告知原告还要支付此车的拆检吊车费8000元、场地占用费4000元,共计12000元。(收费说明:1、场地占用费按标准收费是6轴车25元/天 ,1个月为750元 ,此车保险公司拆检期间免收2个月,停车看管费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共计5250元,考虑到原告情况只收4000元。2、拆检工时费以及吊车费保险公司定损为19400元,修理厂只收8000元),原告不认可这些费用。2020年1月初,经被告协调,最终高志刚同意只收取原告6000元。原告仍不同意,答复应该找保险公司支付。二、原告在2019年9月28日支付的6000元的车辆看管费,既不是被告,也不是天全县颐顺汽车修理厂所收,是原告与汽修厂的门卫自行协商单独为其看管2019年8月至9月的车辆费用,且是原告亲自交给门卫,与被告及天全县颐顺汽车修理厂无关。三、在2018年5月被告与合伙人高志刚就已协商好散伙,天全县颐顺汽车修理厂因外欠修理费太多继续由高志刚经营到2019年6月。无论原告或者其他人要处置车辆,都要把欠天全县颐顺汽车修理厂拆检费和停车看管费付清。综上所述,本案与被告无关。

第三人颐顺物流公司述称,车是放在天全县颐顺汽车修理厂内,并没有置留在颐顺物流公司,第三人也没有留置原告的车。天全县颐顺汽车修理厂与我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两公司的经营性质、经营利润、管理模式及法人都独立存在。天全县颐顺汽车修理厂是被告与高志刚合伙经营,而第三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小燕与丈夫陈明健共同经营,两公司之间并无生意上的往来,第三人无权干涉天全县颐顺汽车修理厂的一切经营管理。原告的车是由第三人代管,代管协议中明确了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协议约定:一、车辆产权属乙方(原告柯显华)。……五、乙方自理费用中第3条明确了经营期间发生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都由乙方自理。综上,本案与第三人无关。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川T27382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川T1799挂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实际车主。原告将该车置于第三人颐顺物流公司名下经营,双方(颐顺物流公司为甲方,柯显华为乙方)于2016年11月10日签订两份《代管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一、车辆产权:乙方自有货车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上户后车牌号川T1799挂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仍属乙方;……六、安全机务管理 :……如发现乙方车辆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甲方有权制止车辆运行,如乙方不按规定执行,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七、车辆运行:8、代管期间,车辆产权仍属乙方,产生的效益归乙方支配和使用,同时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2018年10月25日, 川T27382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川T1799挂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2019年5月14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颐顺物流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查明并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10月25日,颐顺物流公司聘请的驾驶员黄春洪驾驶川T27382和川T1799挂车在康定市城区往新都桥方向行驶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颐顺物流公司将受损车辆运至修理厂。诉讼中,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根据颐顺物流公司申请,委托四川省忠联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川T27382和川T1799挂车的维修费及车辆残值进行鉴定。2019年6月27日,四川省忠联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 (2019)川1802法技委字40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川T27382配件费286970元、维修工时费19400元,总计306370元;2、川T1799挂罐体总成为135000元;3、川T27382和川T1799挂的维修费共计441370元,车辆残值共计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规定,车辆残值应归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荥经颐顺物流公司在庭审中亦同意扣除。据此,2019年8月30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2019)川1802民初1051号判决,判决内容为: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荥经颐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404276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荥经颐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施救费25000元;三、驳回荥经颐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在原告以已经支付了修车费和看管费,被告拒绝原告拖走车辆,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川T27382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川TI799挂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经释明,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返还车辆残值,包括川T27382驾驶室、压包压箱、大梁、轮毂、前桥后桥、发动机、轮胎10个和川T1799罐子、后桥3个、大梁、轮毂、轮胎13个、空压机,以及少了的电脑板和增压机。

另查明:第三人颐顺物流公司工商登记载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小燕。天全县颐顺汽车修理厂营业执照载明,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程其武。被告程其武与案外人高志刚签订《个人合伙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天全县颐顺汽车修理厂。案外人高成曦系高志刚妻子,天全县颐顺汽车修理厂工作人员。天全县颐顺汽车修理厂于2019年6月13日注销工商登记后,涉案车辆放置情况原、被告均明确表示不清楚。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办理的颐顺物流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是原告以颐顺物流公司的名义提起并全程参与了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川1822民初4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柯显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柯显华承担。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关于案由的问题。本案立案案由为留置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和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之规定,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返还受损车辆,故本案案由应为返还原物纠纷。

二、关于原告要求返还原物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涉案车辆发生事故后,拖至被告经营的天全县颐顺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全额赔偿了原告,根据法律规定车辆残值应归保险公司。庭审中,原告称已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协商,保险公司同意扣除车辆残值15000元后,受损车辆归原告所有。由于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定损时又进行了拆检,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受损车辆物品移交的相关证据,而是依据自己列举的清单要求被告返还,且原告在庭审中表明现在不清楚要求返还原物的放置地点,被告表示也不清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川TXX驾驶室、压包压箱、大梁、轮毂、前桥后桥、发动机、轮胎10个和川TXXX罐子、后桥3个、大梁、轮毂、轮胎13个、空压机,以及少了的电脑板和增压机的诉求,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第三人颐顺物流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问题。原告明确要求被告承担返还责任,没有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原告也未提供第三人非法占有、控制其车辆残值的证据。因此,第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案例注解

本案的案由是留置权纠纷,留置权实际是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和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之规定。本案原告的请求是返还车辆,属于物权纠纷,因此,本案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更妥,更符合本案的事实情况。

车辆残值的所有权问题。本案中,涉案车辆发生事故后,拖至被告经营的天全县颐顺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全额赔偿了原告,根据法律规定车辆残值应归保险公司。庭审中,原告称已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协商,保险公司同意扣除车辆残值15000元后,受损车辆归原告所有。由于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定损时又进行了拆检,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受损车辆物品移交的相关证据,而是依据自己列举的清单要求被告返还,且原告在庭审中表明现在不清楚要求返还原物的放置地点,被告表示也不清楚。保险公司并没有将车辆残值交付给原告,双方并没有相关的车辆交接手续,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应该找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把车辆残值交给他。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编写人:荥经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