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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租赁引纠纷 法官调解显公平

发布时间:2023-11-02 16:39:35 作者:民庭 黄君华 点击量: 4000

近年来在我国农村地区,村民基于生产生活便利的需要,租赁宅基地或互换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为此引起纷争诉至法院的案件不在少数。对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的当事人都是亲属或邻里朋友。同时,基于签订相关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对法律不甚了了也可能导致签订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从而加剧案件的处理难度。故面对此类案件不能机械适用法律去处理,要寻求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平衡,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近日,荥经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租赁宅基地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原、被告双方系亲友介绍认识,原告基于建房需要与被告于

2018年5月在案外其他三人的见证下协商一致签署了《转让建房权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将其所有的宅基地永久租赁给原告使用,租赁费为11万元。但原告按约定付款后,被告出具了收条但未按约定交付宅基地。后被告明确告知原告无法交付宅基地却不归还原告已付款项。原告为此起诉到荥经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查阅卷宗,发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因原告并非案涉宅基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及其内容名为租赁实为买卖而应认定为无效。本着实质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权益,向当事人普及宅基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目的,法官首先告知双方其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的原因及其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在承办法官及其团队的努力下,双方知晓了自身签订合同无效性的法律规定并积极就该案涉及的矛盾进行调解,以柔和的方式化解双方这数年的“恩怨”。最终在法官的见证之下达成了和解,被告当场将收到的款项退还给原告。至此,该纠纷得到圆满了结。

法官释法

合同效力不得调解,但合同无效的后果可以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