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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在审判权力与责任清单运行中的现状分析与思考 ——以Y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运行现状及出路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10-25 09:35:18 作者:荥经县人民法院 陈燕 李丽 点击量: 12011

前言:司法改革的进程不断深化,作为员额法官制度的配套制度,法官助理制度的改进与推进也越来越重要。法官助理,形象地说就是法官的助手。其职能设置的初衷就是在审判权力与责任清单运行中,围绕员额法官的审判、执行工作提供辅助服务的“秘书”,就是让法官脱离繁杂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将其工作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办理案件上,提高审判团队的运作效率。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印发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该试点方案提出: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重要来源,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为主,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从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在审判权力与责任清单运行过程中来看,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法官助理与书记员混同使用、职责未分等现象,存在作为中间力量的法官助理出路难等问题,使其工作效果不能达到司法改革对法官助理原有的预期。本文拟从Y县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运行现状为视角,浅议法官助理在审判权利与责任清单运行的现状与出路。

一、Y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法官助理人员现状。截止目前,Y县法院法官助理17人,平均年龄34.8岁,最大年龄48岁,最小年龄25岁,从事法官助理工作最长5年(从司改后起算)。 其中,参与审判执行辅助事务15人,参与专职信访接待、诉前调解等其他工作2人。

(二)审判团队人员配比。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近年来Y县法院从“1(N)名审判员+1名书记员”的配比,逐步实现“1:1:1”的配齐,确保员额法官在办案运行过程中更多地投入到审判研究中。

(三)法官助理参与庭审与署名情况。受原审判庭设置与布局因素,在庭审中,法官助理未设置有专门的位置,一般情况未参与案件的庭审过程,遇疑难复杂案件出庭时,与书记员并坐。裁判文书落款上,部分文书新添法官助理一档署名法官助理名字,部分在书记员署名处直接署名为法官助理的名字,部分未署名。执行案件中常见未署名法官助理。

(四)法官助理的其他角色。除审判执行辅助事务、专职事务外,部分法官助理同时担任庭室内勤事务、团建党建工作等其他角色。

二、当前审判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法官助理与书记员混同使用,职责不明,法官助理辅助法官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不均衡。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初步规定员额法官依法独立从事审判工作,法官助理从事审判业务类的辅助工作,书记员主要从事审判事务类的辅助工作,表面上看似分工明确,实际上各人员的职责有很多交叉,导致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理解与运用。体现为,在审判员与法官助理之间:法官助理重事务轻业务或法官培养法官助理的意识不够,不放心或不敢放手让法官助理去做,未充分发挥法官助理的作用;与之相反的是,法官助理即为“小法官”,由法官助理跟进案件、调解案件,草拟裁判文书,法官仅落实署名,导致案件的办理全部交由法官助理来掌控,实际上偏离了“让裁判者裁决,让裁判者负责”的初衷。在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混同使用,职能分工不明。当前,有些部门虽然配齐了“1+1+1”的比例,但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是“1+N”的使用,即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独立跟进不同的案件,从事相同的工作,同时承担案件卷宗的扫描装订、邮寄送达、开庭排期、校对法律文书及文书上网公开等简单的事务性工作,导致法官助理从事业务辅助类工作时间相对较少,以致不能充分发挥法官助理法律专业素能的作用。

(二)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产生方式、来源不一样,审判辅助人员业务技能不一,且队伍稳定性较差。司法体制改革后,Y县法院法官助理共有17人。主要为:第一类是部分未入额的法官直接转为法官助理5人,第二类是通过司法考试后的行政人员、司法警察任命为法官助理3人,第三类是通过全省统一招考的法官助理8人,第四类是从其他法院调入的法官助理1人。有的原本就是法官只是未入额,对于案件的处理得心应手。有的刚入法院大门,理论转化为实践相对较少,还需要更多的锻炼与提高。就法官助理队伍产生来源来看,目前无从书记员转入法官助理的人员。且除原为法官或法官助理的人员外,相对对书记员工作熟悉度不够。从书记员产生来源来看, Y县法院目前书记员基本为劳务派遣人员,与法官助理相比,对法律专业要求相对较低。但受待遇、身份等因素,书记员队伍自身流动性较大,从书记员队伍到法官助理队伍的人员几乎为零,相对来说,审判辅助人员业务技能不一,且队伍稳定性较差。

(三)员额法官责任制下,缺失有效的审判事务责任机制。近年来,案件质量评查、案件文书评查、案件庭审评查是考量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对案件质量的重要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开展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是推动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重要举措。但从近年来的万案大评查、法院内部自我评查等评查的情况来看,除了对被评查案件的实体和程序进行全面评查,案件性的综合全面性等方面也是评查的重点。根据近年来的评查结果,文书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程序上的告知、文书规范等常见问题普遍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亦影响了案件质量。根据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具体分工,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并非法官完成,而是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来完成,但就当前而言,除了员额法官负责制外,并无其他有效的对审判辅助人员相应的辅助工作的责任机制。

(四)法官助理前景缺乏发展预期,法官助理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受阻,主观能动性较差。一方面法官助理转“员额”通道难。法官队伍要求的职业化、精英化,决定了必将有一批法官助理在当前的机制下终其一生都停留在法官助理的岗位上。而核定的法官员额数却未能随着法官助理规模的扩大而得到相应的增调。以Y县法院为例,实行员额法官制后,基层人民法院的员额队伍基本满员运行。自首次法官员额制后,5年时间内共补充增加2名员额法官。当前新的入额,需要有员额法官的空缺。一名年轻的优秀的法官助理曾认真的掰着指头说,如果按照当前的制度入额,她将会在55岁的时候才能入额。而优秀的法官助理较多,但转额通道窄,机会少,竞争大。另一方面法官助理任职空间小。按照现有的规定,担任庭长、副庭长应当具备员额法官身份。故较多的法官助理更进一步锻炼的机会非常的少。其次,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未完全区别于书记员,且每天的工作任务及工作安排全部交给法官部署。在一定程度上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受阻,工作失去了主观的能动性,工作安排上也缺乏其自主性。

三、法官助理的重要作用

(一)法官助理在审判权力清单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司法体制改革和审判权利运行机制改革中,法官助理从形式上看,是主审法官的助手,所做的工作都围绕庭审这一中心而展开;从审判机制上看,法官助理是联系主审法官与书记员之间的纽带。在司法辅助工作方面,应当是法官的“秘书”,同时也是书记员的“指导员”。法官助理在配置模式和职能定位上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二)法官助理是基层法院化解矛盾纠纷、提升案件质效的主力军。从Y县法院来看,17名法官助理虽分工不同,但均分布在审判执行一线。据统计,从YA市法院2021年1-9月收案情况来看,基层法院收案数占YA市辖区法院案件数的95%左右。司法体制下,对于主审法官而言,可从烦琐的庭前准备程序中脱离出来,从而专心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但大量的案件前,法官助理从当事人起诉受理至进入审判业务庭,向当事人送达相关的通知书、开庭排期、接受被告的答辩、开庭审理、校正裁判文书、案件报结,案件的上诉等。每一件案件,除了事实认定与案件的裁判外,还有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需要去做。 此间还包含与当事人的谈话、调查、诉讼保全等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可见,在员额法官定额的情况下,因为法官助理的加入,数量庞大的案件化解离不开法官助理这一支队伍。无可厚非,法官助理是基层法院化解矛盾纠纷、提升案件质效的主力军之一。

(三)法官助理是基层法院的未来与希望。首先,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与人员产生来源亦决定了这批队伍的高素质。按照Y县法院对担任法官助理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品德高尚,具备一名法官应的职业道德素养;法官助理应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学历;具有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述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等等。可见,法官助理的队伍是高素质的队伍。其次,法官助理是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的未来与希望。未来的法官怎么产生?长远规划来看,从高校教师、专家教授或者是律师队伍中产生。但就当前选任员额法官的途径来看,员额法官主要来源于法官助理的队伍。故法官助理是法官职业化、专业化进程的有力推动,是基层法院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的未来与希望。再次,基层法院未来的接力棒要交给年轻的一代。法官助理是年轻的群体,是法院年轻的一代。法院的明天聚焦在这一批年轻人的身上。

四、关于对基层法院法官助理的一些思考及建议

(一)明晰职责分工,让法官助理“归位”。

首先,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职责分工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将审判实务区分由不同的人按分工承担,是社会化大分工原理在审判领域的体现,是切实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团队高效运行流畅的有效途径。这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人员分类管理”,即按照专业和分工的不同将各类人员的职责予以明晰。按照当前审判辅助人员权责清单的分工,法官助理根据合议庭或法官的指导和安排,履行以下审判辅助性工作职责:组织庭前会议、庭前证据展示和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依法调查、收集、核对相关证据。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承担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务性工作。协助法官进行调解并草拟调解文书报合议庭审核。根据法官要求查询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参考案例和法理观点,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根据法官的意见参加庭审活动,列席合议庭评议。在法官的指导下起草、制作审理报告、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裁判文书。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材料等。书记员在合议庭或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审判事务性工作:配合法官或法官助理开展调查、收集、核对数据,迅疾和证据保全等工作;办理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其他人员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负责法律文书送达、诉讼材料传递,与诉讼服务中心对接等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按规定完成法律文书校对、审判信息、案件材料同步录入、司法公开等工作。整理、装订案卷和归档,负责移送和调取卷宗等。可见,法官助理的工作侧重于审判实务上的辅助,书记员的工作侧重于事务上的辅助。将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岗位职责严格区分后,法官助理能够更好地协助法官处理专业性、业务性的工作,而书记员更为专注、高效的做好审判事务性的辅助工作。正所谓“业术有专攻”,只有分工的不同,才会让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在各自的工作领域成为行家里手。分工不仅带来专业,分工还带来效率。根据现代社会分工理论,没有哪一个行业是可能单凭某一主体的力量来完成的。正如一件案件的审理,实际上是让审判团队的法官集中“审”与“判”, 让法官助理予以业务类的辅助,书记员予以事务类的辅助,在法官指挥与主导下,通过团队成员专业运用、技能沟通、规范操作的各司其职,有机配合,才会提高团队运作的效率,实现“1+1+1>3”的改革目标。

其次,法官助理定位的必然性。法官助理的未来应当是法官。换句话说,法官助理的培养方向是法官。未来的法官最好是“多面手”,而不是“单面手”。因此,法官助理应当是全面的,要求法官助理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在业务性的辅助工作上,从而更能潜心于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在日积月累中全面提高司法技能。同时,也要求法官助理不只是某类案件的法官助理,应当是在不同业务岗位上得到充分锻炼。法官助理的职能设置要求法院提前做好打造理想型法官的准备。在繁杂的审判工作中,更多地站在“准法官”的角度思考案件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考虑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好的向合格法官过渡。

因此,应当将法官助理从书记员事务性的辅助工作中解放出来,回归本位,让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

(二)完备法官助理职位设置,让法官助理“显位”。完备法官助理职位设置,是促进法官助理身份认同、体系认同及社会认同的重要手段。司法体制改革下,法官助理是在法官指导下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调查取证,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实务的辅助性工作。虽不具备独任审判权,但可以全程参与案件的办理。但法官助理往往充当的是庭审背后的“幕后英雄”,没有署名的 “无名英雄”。尴尬的庭审中缺位,署名中缺名的情况下,尤显得对法官助理职位设置亟需完善。当前,有的法院在庭审现场让法官助理坐在书记员的旁边,有的法院让法官助理坐在审判席的前方。笔者更倾向于让法官助理坐在审判席的前方,正如其在审判权力与责任清单运行中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样,一方面是便于对书记员的协作与指导,一方面便于证据的传递,以及庭审中必要的与法官的沟通。当然,在庭审程序的设置上,也应当有告知法官助理参与审理,是否申请回避的相应程序。正如医生与护士的关系一样,法官助理在审判权力运行中是不可缺少的部分。不仅是司法体制改革下的一种称呼,更是审判分工中一种职位。应当通过“体面”的职位设置“显位”,增加法官助理的职业荣誉感,同时让案件当事人明白在与自己沟通交流过程中的“此人”是干什么的,对“此人”的沟通结果也会有应有的回应与理解。

(三)繁简分流下的合理配置,让法官助理“凸位”。 “1+1+1”的标准配置的审判机制是一种以法官为中心,设置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办案的标准审判模式。第一个“1”是指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他们由选任产生,负责主持庭审,居中评断,依法裁判,并对案件的审判质量承担全部责任。第二个“1”是指辅助法官进行程序性和文字性事务处理的法官助理,负责完成调查取证、送达、接待当事人和律师、采取保全措施、组织召开预备庭并排期开庭、归纳争议焦点、主持庭前调解等审判实务性工作;第三个“1”是指负责庭审记录的书记员,其专职法官所承办案件的庭审记录以及案卷装订归档、法律文书的印制、上诉手续等法律功底要求较低的审判事务性工作。但是,审判团队工作效率的高低与其团队的人员配置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三者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但案件的难易、数量必然区别各个“1”在审判实务运行中的工作量。因此,不能简单的套用该配置。从标准设置中可看出,在重大疑难繁复的案件中更体现为法官助理的介入,即涉及案件实质性内容和较多程序性的业务处理,在诉讼流程中承担部分或大部分组织、主持、引导、调研、调查等功能,更凸现其专业法律知识的运用。同时,从事该类案件辅助性工作的法官助理也能在此类型案件更能得到更多的锻炼。相反,简易的案件,程序性的事项少,对法律知识运用相对较少,很多是法律关系明晰,矛盾争议不大,证据简单明确,且常见为类型案件。但简易案件数量多,更需要的是书记员大量的事务性的工作。故针对基层法院,审判团队的人员配置应当进行动态设置,结合案件难易程度,与案件办结情况、法官能力的递增,审判辅助人员也应当进行流动性的设置。例如:依据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法官助理的配比上可在“1+1+1”的标准配置上适用增加,可探索或实行“1+2+1”、“2+3+2”等模式。简单且数量多的案件,可探索或实行“1+1+N”或“1+0+N”的模式。通过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更能调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从而充分发挥法官助理在审判实务运行中的作用。

(四)进一步落实审判事务责任机制,让法官助理“职位”。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正是因为推进了责任清单,员额法官才能在工作中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同样的,针对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工作,也有相应的责任清单。对照责任清单,也应当有相应的负责机制。对于法官助理、书记员责任清单上独立完成的工作,应当对该部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协作完成的工作,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指导完成的工作,法官承担相应的指导责任。结合当前案件评查工作,对评查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不能一视而论,定为承办人的责任。应当严格区别于评查出的问题对照到案件办理的哪一个环节出现的差错。比如,涉及送达的问题,一般而言,法官在案件作出裁判后就对该案送达的处理不再参与。因此,如果案件相关材料未送达,就不能认为是承办法官的具体责任,就应当落实到具体该案在送达环节的谁的主体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让裁判者负责”不能简单地理解承办人终身负责制,简单认为哪一个法官的案件,由哪一个法官负责到底,而应当是以法官为中心的办理某一件案件的办案团队对案件的总负责和具体责任的问题。区别责任的划分,哪一个职位的工作哪一个承担责任,不仅仅是落实责任的问题,而是增强审判团队的责任心,从而进一步提高案件的质效。

(五)完善法官助理的晋升制度,让法官助理“上位”。在法官助理的晋升上,各国的做法是不一致的。如在美国,法官助理的人选通常来自于优秀的法学院校的学生,大部分学生认为法官助理仅仅是一份实习工作。而在许多国家,法官助理作为未来法官的人选进行选任与培养的。如英国,通过法官助理这一职位的锻炼后可以转换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在法官助理的晋升制度设计上,我们可以学习其他国家的优秀经验,同时应当结合中国法院的实际情况。首先,法官助理并不因为是政法编制的身份,就取得法官助理的身份。应当有从事书记员一定的工作经历或年限,或者能熟练从事书记员的工作。其次,法官助理应当与公务员职级并行的晋升渠道相剥离,建立单独且与员额法官相对应的法官助理的晋升等级。如一级法官助理、二级法官助理……在具备哪些等级的情况下方可成为转为员额法官的条件。其各类比例与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总和比例相持钩。再次,应当打通法官助理与员额法官互转的通道。众所周知,我国法官来源于法官助理。在法官员额定额的情况下,法官助理的出路是“渺茫”的。提高法官助理晋升法官的职业期盼,应当打通法官助理与员额法官的壁垒,建立与员额法官的良性互动。在员额制度中设置相应的“能上能下”机制,增加员额法官的紧迫感和危机感,让具备法官素能的优秀法官助理早日进入员额法官的队伍。根据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人员结构,按照一定职位与年龄的法官人数的占比,可适当允许补进一定数量的优秀年轻法官,避免出现法官断层的情况,以进一步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队伍。另外,适当补充中层干部队伍的新鲜血液,给予法官助理一些任职锻炼的机会,为基层法院未来奠定良好基础。